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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國安法符合普通法 籲請習近平親自來港坐堂審案
2 min readJun 26, 2020
對於所謂黨安法,至今香港人未見任何條文,唯一所謂「常任委員」又說有意見寫信給中央,但不知道郵件有甚麼審查,根本無法達到「天聽」。所以乾脆在這裡,自己地方寫一下,能看到就看到,不能看也罷了。
首先要聲明,雖然讀不少歷史,但我還不算法律專家,這些符合不符合普通法的原則,還需要專業人士的意見。
但明顯想再所謂66條國安法,已經引來一票爭議,例如「國安公署」、還有「行政長官」有權選擇法官,都被說損害法治,或者不符合普通法。
其實英國有一個古老的方法,一定符合普通法,甚至是普通法的老祖宗。
就是御駕親審,就是12–14世紀,英格蘭國王是設有巡迴法庭,等自己可以親自斷案,到各地處理冤情。
而根據香港法例,英皇都變成了「中國國家主席」,因此讓習近平親自來港審理國安案件,絕對是合乎普通法的做法。
當然我們要講述英國的制度,後來英皇都逐漸將案件交給大法官和其他大臣,後來衡平法院興起,才變成今日的制度。
當然我們預設北平當局是無法理解我們膠觀點的智慧。不過既然都是殖民,為甚麼不找一個更遠古的制度來複製呢?再者有甚麼比親自來港審案,來得更重視香港呢?